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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之一 ——雍奎魁故意杀人案

雍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两次死缓一次死刑,羁押七年被无罪释放
无罪辩护之一 ——雍奎魁故意杀人案

雍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两次死缓一次死刑,羁押七年被无罪释放

200811911时许,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接到尹某报案称:其74岁的母亲白某被杀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内。警方在现场附近走访时,在一楼道内 发现1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警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将之提取送检,提取指纹,其中就有来自四平市农村的后来被指控杀人的雍某。 经鉴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纹与雍某指纹一致。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案发当日,雍某与白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便产生报复及抢劫之念,遂从自家取来斧子,到水果店内,以买橙子为由,将其杀死。



本案历经吉林省高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被告人雍某在看守所中羁押达7年之久。辩护律师吴晶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经一审法院审查最终认定,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还是按照“疑罪从轻”作出了有罪判决,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吴晶波律师在上诉中提出,一审认定的证据缺乏关联性,案发现场马 路对面292号居民楼内发现的一袋橙子,与案发现场的橙子是否具有同一性,是 否来源于案发现场及指纹存留时间,这个关键证据缺失,证据链条断裂。关于现 场草图和笔迹鉴定的证据,因为画图的时间是在第一次发回重审以后,上诉人与 同监嫌犯王刚互相询问案情而画,此时,上诉人已有被刑讯逼供、指认现场、一 审、二审的经历,且案发前经常去案发现场买东西,了解案发现场状况是正常的,与是否实施犯罪没有关联性。关于作案工具未提取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是钝器 击打致死,无证据证明是用斧子杀死,指控用斧子杀人的证据不足。一审认定的 证据缺乏客观性。关于顶罪的所有证据为同一来源,证言的源头究竟是如何得知顶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且顶罪证言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



20151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判认定被告人雍某杀害被害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雍某故意杀人犯罪不能成立,判决上诉人雍某无罪。

本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电话采访了辩护律师,并作了《一袋橙子与一起命案---从死刑到无罪男子羁押7年被判无罪》专题报道。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本律师,并采写了《两判死缓、一判死刑,羁押7 无罪释放——聚焦吉林“雍奎魁涉嫌杀人案”》、《中国审判由“疑罪从有”向 “疑罪从无”理念转变》报道,编发了《坚持“疑罪从无”,防止冤假错案》的评论文章。上述新闻报道,被全国多家电视台、报纸、网站转播转发,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https://tv.cctv.com/2015/12/05/VIDE1449330958081872.shtml?spm=C53156045404.P4yTQKr09uhz.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