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被包装成合同诈骗,看吴律师如何揭穿真相,成功获得撤诉无罪
----吴晶波律师无罪辩护案例之六
2024年,某村委会原主任被当地六扇门捕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聘请本所主任吴晶波律师作为辩护人,之后,经会见了解案情和审阅卷宗,梳理证据和事实经过,吴晶波律师发现,本案的实质,是一起六扇门捕快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案件,将经济纠纷包装成合同诈骗犯罪,捕快通过刑事手段,帮助当事人索要欠款。于是,迅速制定了辩护策略,以卷宗证据材料的重大矛盾为基础,调查收集了证据材料,申请传唤关键证人到庭等等,力求澄清事实、还原真相,将本案中侦查人员违法违规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和证据材料,提交法庭。
经吴律师据理力争,全案的真相被和盘托出,一起冤案、错案水落石出。经过开庭审理后,迫于真相被揭穿的压力,当地检察院于2024年9月撤回了起诉,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当事人终于摆脱了刑事犯罪危机,避免了牢狱之灾。
现将该案的律师辩护词予以公开登载(人名、地名等做了消敏处理,你懂的,请谅解)。我们看看本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感受一下吴律师仗法为剑,挑穿包装、直击真相的辩护力度。

吴晶波律师辩护词
目 录
一、被告人不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一)被告人基于兴达公司系商品房所有权主体身份和合作开发协议及被兴达公司任命为副总的授权,有权对案涉小区商品房进行销售。
(二)被告人担任兴达公司副总,负责开发项目的销售和管理,有众多证据互相印证。
(三)基于对《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协议书》效力的信任,被告人认为能打赢官司,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四)仅仅相隔2个月,一份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造假嫌疑的《协议书》毁灭了仲裁胜诉的成果!
1、官司打赢2个月后,却突然出现神秘离奇的《协议书》,否定了仲裁的成果。
2、为了撤销神秘离奇的《协议书》,官司打到省高级法院。
3、这份神秘的《协议书》,具有重大的造假嫌疑。
二、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俞芹、柳红财物。
(一)汪兵舜笔录内容与书证互相印证,证明其所述属实,俞芹出资20万帮助兴达公司打官司,被告人代表公司承诺事后给一套130-150平房子。
(二)俞芹两次笔录互相矛盾,证明其说了假话,其笔录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三)俞芹2次笔录不仅自己互相矛盾,而且还与卷宗内其它证据互相矛盾。
1、俞芹笔录与许严温的笔录互相矛盾。
2、俞芹笔录与柳永翔证言内容互相矛盾。
3、俞芹笔录与何得弘证言互相矛盾
4、俞芹笔录与书证互相矛盾
(四)柳红两次笔录关于如何获取买房信息,两次笔录互相矛盾;关于合同内容,笔录与书证不一致。
(五)柳红笔录陈述的购房行为怪异,不能自圆其说,但被告人陈述却能够合理解释,证明柳红隐瞒了重要事实,故意说假话。
(六)柳红曾经购买门市房享受了特别大的优惠,但在笔录中却极力否认,证明其笔录隐瞒了重要事实,说了假话,其笔录没有证明力。
(七)柳红签订空白的购房合同,俞芹没有签订合同,不能确定购买房屋的位置、价格,欠缺必要条款,属于合同未成立,根本不能履行,其报案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八)报案的时间和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结合在案的其它证据,证明两被人报的是假案。
(九)许严温、陆燕是利害关系人,与被告人和兴达公司有巨大的利益纷争,双方打了官司多年,其笔录是为维护自己的私利而做虚假陈述,没有证明力。
1、陆燕的笔录内容与合同权利义务变更的事实相矛盾。
2、许严温3份笔录内容自相矛盾,并且与在案的书证互相矛盾。
说谎1:销售时间。
说谎2:是谁办理的销售许可证?
说谎3:房屋什么时候售卖完的?
四、公诉人先入为主,陷入了错误的认知,导致指控的事实违背了常理和逻辑。
(一)公诉人认为,许严温才是投资人,所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错!
(二)公诉人怀疑,被告人管理过公章,因此,任命书是自己搞的。错!
(三)侦查人员和公诉人还一直围绕钱有没有交给公司,来认定是否个人行为。错!
五、本案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和公职人员渎职的问题
(一)本案诉讼文书卷没有向法庭出示,没有进行质证程序
(二)六扇门捕快越权干预经济纠纷
(三)公诉人应当回避不回避,违反刑事诉讼法强制规定。
(四)公诉人应当移交的证据不移送,并且时间倒签讯问笔录,公然作假。
(五)公安侦查机关先入为主,侦查行为出现多处违法
1、违法故意不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2、引证、诱证、指证,向着侦查人员想要的结果取证
3、以欺骗方式,骗取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六)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
六、侦查和公诉机关认定事实,只考虑片断事实,未从事件整体上和动态发展上审查和认定事实,导致认定事实脱离实际、违背法律。
(一)市府扶持凯旋村的背景被忽略,导致凯旋村的合作开发主体身份被无视。
(二)许严温先与凯旋村达成合作开发的合意,然后才找兴达公司合作和挂靠动态发展过程,以及三方主体用两个协议串联起来达成合意的事实被忽略。
(三)公诉人只看书面合同的主体,将先后两个协议内在联系割裂,认定合作开发协议只有两方主体,认定事实错误。
(四)许严温因被市府“封杀”,无法办理报建手续和获取开发项目的现实背景,被公诉人忽略,导致被告人和兴达公司帮助其获得开发机会的商业价值被无视,甚至错误认为“五五分帐”不合理。
(辩护词全文将另文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