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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大股东压迫,小股东有哪些招法?

发布时间: 2024/12/9

一、转让股权退出

面临大股东压迫,小股东不想跟他玩了,可以“用脚投票”,直接转让股权退出即可。新法规定股权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时,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无论在股东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都可以实现转让退出。

二、投反对票赢得尊重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5个事项,必须全体一致同意:不召开股东会,全体一致书面作出决议;修改出资期限;定向增资;定向减资;不按出资比例定向分红。控股股东欲实施以上事项,必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小股东可以投反对票来表达反对意见,制约大股东。

三、行使知情权施加压力

大股东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小股东可能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收支、管理层是否合规经营、是否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等等,给维权造成了困难。行使知情权是中小股东最常用、成本最低、障碍最小的维权手段。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掌握第一手信息和资料,给大股东形成心理威慑。特别是新《公司法》还允许股东委托律师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查阅,更便利掌握证据资料,为依法维权搜集证据。

四、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

(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大股东往往操控股东会,使得小股东没有话语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3种情形,小股东投反对票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而退出。

1、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2、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二)简易合并、小规模合并时的回购请求权

持股90%以上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及合并时出资不超过净资产10%的公司,合并时可以不召开股东会。其余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从而实现退出。

(三)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的回购请求权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时,受欺负的股东即可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这是新《公司法》赋予小股东反抗大股东的必杀技。

五、提起决议效力之诉制约大股东

(一)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中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二)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开会而未开会、应当表决而未表决、应当出席的人数或表决权以及同意的人数或表决权未达规定标准的,股东有权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相关会议的决议不成立。

(三)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但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的除外。

六、请求法院解散公司,GAME OVER

股东矛盾重重,或董事不和,同室操戈,致使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公司继续存续,将会使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以避免损失扩大。

广东聚百洲鑫睿律师事务所提醒:认定公司僵局的标准:

1)持续2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董事长期冲突,股东会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有权利代表公司追究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清算组成员以及公司以外的人损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可以站出来说话了。吴晶波律师提醒,股东代表诉讼要履行必要的程序:

(一)先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向法院起诉;

(二)董事会或监事会不作为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三)当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可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

八、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有权直接诉讼

当大股东或者董事、高管的行为直接造成股东损失时,股东可以起诉大股东或董监高,股东直接诉讼包括: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董事、高管违法损害股东利益;股东知情权之诉;确认决议效力之诉;解散公司之诉;违法分配利润之诉。

九、利用催缴失权制度掌握主动权

行使催缴失权的主体是董事会。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来达到这一目的。

通过催缴失权制度可使大股东丧失全部或部分股权,增加中小股东的股权和话语权,进而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 结语 ——

小股东受持股比例影响,往往在公司中缺少话语权,容易受强势股东的欺负。有的甚至想退退不出,不退利益受损的困难局面,似乎小股东只能忍受,难有作为。但是,法律赋予了小股东的权利,完全可以拿来作为维权的武器,掌握它,运用它,改变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变被动为主动。

《公司法》这些规范,主要目的就是平衡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平衡。投资有风险,创业需谨慎。创业的目标,首先是要保住自己的投资不受损失,然后才是纵横商场,创造不菲的财富。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既懂商业又懂法律的参谋和助手,为您保驾护航,助您商海驰骋,直挂云帆,直达成功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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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吴晶波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股权架构咨询设计,股权纠纷、投资纠纷、董监高纠纷、经济金融纠纷、合同纠纷解决以及企业家、投资人、经营者犯罪刑事辩护、企业产权保护、营商环境维权、企业法律顾问等,善于把握商事纠纷特点,融合法律手段、商业思维、多维纠纷解决机制,帮助投资人、创业者解决生产经营、创业与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与法律有关的难题。

 

团队首席律师吴晶波,工商管理硕士和法律专业双重知识背景,精研资本运作、股权设计、公司治理、企业家刑事犯罪辩护,曾任某地仲裁机构秘书长、政府公职律师、执法督察员等,具备提供多维度法律服务的综合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办理大量的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截止2024年底,无罪辩护取得成功案例达到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