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8/30
如何书写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如何作到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刚入行的律师往往存在一些困惑。如果你写的诉讼请求,过于笼统、简单、含糊,法院立案时会让你重新明确,你会返工处理的,白跑法院一趟。或者勉强立了案,但判决后却难以执行。下面,提供给大家下列司法解释条文,法律文书如何做到明确具体,同样适用于我们律师撰写起诉状,特别是拟定诉讼请求时,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希望认真学习体会,并在办案中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第11条规定:“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